乳腺囊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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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3/6/5 21:0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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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7月,柯某作为投保人为孩子吴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、附加重疾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,并同时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(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柯某),双方的保险合同于年7月27日生效。

投保时,柯某填写的《人身保险投保书》健康告知“询问事项”中,第4项为“您目前或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、服药、手术、或其他治疗?”第5项为“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(包括健康检查)结果异常?”第8项为“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手术史?I.以上未提及的肿瘤:包括:肉瘤、癌、良性肿瘤、息肉、囊肿”。柯某对上述询问事项均作了“否”的回答。

年7月6日至29日,柯某因“双乳胀痛3月余,发现右乳肿物1周”在医院住院治疗,诊断为:右乳浸润性导管癌。出院后,柯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

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:

年8月至9月,柯某体检时,经乳腺彩超检查发现“乳腺小叶增生”,医生建议定期复查;年8月,医院再次体检,经乳腺彩超检查发现“乳腺纤维瘤”,医生建议“前往乳腺外科进一步检查,决定是否有手术特征,并定期复查”;年10月31日柯医院做乳腺检查,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“右侧乳腺内异常声像,性质待查,建议进一步检查及动态观察,双侧乳腺囊性增生病超声改变”。

年8月23日柯某收到保险公司的《理赔决定通知书》,保险公司以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,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,不承担保险责任。

柯某起诉至法院。

法院认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柯某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。

案件中,柯某认为其作为普通人,无法做出医学判断,且其曾经咨询过专家医生,其身体指标均显示为正常。但柯某于年8医院经乳腺彩超检查发现患有“乳腺纤维瘤”,年10月31日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“右侧乳腺内异常声像”、“双侧乳腺囊性增生病超声改变”。

而在年7月投保时,柯某在“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手术史?I.以上未提及的肿瘤:包括:肉瘤、癌、良性肿瘤、息肉、囊肿”中选择了“否”,在“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(包括健康体检)结果异常?”中选择了否,属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判决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。

柯某认为:经咨询过专家医生,医生均表示上诉人身体指标显示正常。因投保人不知道诊断情况,故可以不用告知。而保险公司援以拒赔的条款属于概括性条款,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,可以不告知。

对此,你又是怎么认为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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